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加强学校的校规校纪及学风建设,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格人才,根据省教委颁发的《吉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勒令退学

6、 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犯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酌定。

第四条 在校期间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者;策划、组织、制造事端和煽动闹事者;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环安定团结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 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 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 被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打架斗殴,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 凡动手打人一律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虽未动手打,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勾引校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 带头或组织、策划打群架者对照本条第(一)款加重一级处分。持械打人或参与打架并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偷窃、诈骗,除追回脏款、赃物外,一律给予记过处分;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

(一) 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价值在2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打麻将或以其它方式赌博及变相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 有流氓行为但情节较轻,经教育肯于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 学生在校园内,男女同学交往不文明、不得体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以恋爱为名玩弄弄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凡参与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二) 在食堂就餐时夹楔、起哄、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

(三) 公然侮辱、谩骂师生员工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四) 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人正常工人、学习、休息者;

(五)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六) 因成绩等原因,给教师、领导送礼或寻衅滋事向教师或领导施加压力者;

(七)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八) 违犯学校用电规定者;

(九) 随意损毁消防器材、广播器材者;

(十) 损坏学校各部门张帖的通知、通告、布告者;

(十一) 违反图书馆、教室、宿舍、食堂、校园管理规章制度者;

(十二) 在校园内吸烟或从楼上向下泼脏水以及就寝室后大声喧哗者;

(十三) 学生就寝晚归,由值班室(或舍委会)进行登记,经核实未请假者累计达两次以上者(含两次)。

第十二条 学生在非节假日喝酒,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喝酒,对酗酒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酗酒滋事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批准,假满不如期返校或提前离校的给予纪律处分,如旷课(含予以定点定时考核的自习)两学时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含予以定点、定时考核的自习):

(一) 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含严重警告);

(二) 旷课5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注:无故不参加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旷课时数)。

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以过生日为由,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对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过生日者及组织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严禁经商及参与营销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严禁进入社会录像厅、游戏厅、网吧,对看通霄录像、通宵打游戏而夜不归宿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漏宿,外来人员一律不准留宿,对违反规定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严禁到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场所从事服务性工作,对违反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考试(考查)舞弊行为者:

(一) 凡是考试舞弊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凡是考试找人替考者,违纪双文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三) 凡是因考试采取给教师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找教师套题、改分、改卷者或威胁、恐吓教师及工作人员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四) 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其它违纪行为者,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各打击报复者;

(三) 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者;

(二) 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者;

(三) 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违犯本条例二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在较重一款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者,只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历证明。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有完备的材料,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开来。

(二) 记过以下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系讨伦决定后,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处分登记表”,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 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包括解除留校察看),应由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讨论而给予处分的,报省教委批准。

(四) 学生主管部门在校区内发现学生违纪,有权直接处理。跨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处理。

(五)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毕业时处分材料不撤销。

第二十八条 院系及学校在处分决定下达之前,应先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被处分学生如有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